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原告易某拥有的5.65亩土地,一直被被告李某占有使用拒不返还,故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返还易某5.65亩承包责任地。
易某和李某均系华容县某村村民。1996年易某在该村承包责任田5.65亩。2001年上半年因事外出,导致涉案土地荒芜,2002年经该村村委安排将涉案土地临时安排给李某种植,故被告一直耕种涉案土地至今。2018年11月22日,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人民政府核准,易某取得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李某辩称,诉争土地因已经荒芜,村委安排被告种植,且也履行了交税等应尽的义务,承包经营权早已属于自己,且现在诉争土地上还有农作物。并不知情2018年村委向易某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本案中,易某作为该村的村民,自1996年起以家庭形式承包了该村5.65亩的责任田后,即对其承包的土地拥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李某虽自2002年起在原村组安排下耕种易某的5.65亩承包责任土地至今,但李某并未与易某签订土地转包合同,亦未口头约定转包期限,易某有权随时要求李某返还5.65亩承包土地。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农村集体土地属国家所有,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村集体组织成员对其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均不仅需要承包人的同意,更需要履行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