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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云溪)提升司法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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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8-06 15:31:52 打印 字号: | |

司法技能只有服务群众才有坚实的实践基础和深厚的民本情怀。一是以法律思维指导案件的裁判;二是以法理情之统一增强裁判之公信;三是补白法律规范的滞后;四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官以事实之真为基础,化解案件纠纷,恰到好处地实现正义这一过程就是司法技能的展现与实现过程。

司法技能是服务群众的必备本领。现实中,案件激增、案多人少的压力与群众对正义高效实现的期盼的矛盾,新型案件类型涌现与法律滞后的矛盾,群众对朴素正义的关切与法律适用的刚性之间的矛盾等,都直接挑战着裁判的权威性与司法的公信力。司法技能只有服务群众,才有坚实的实践基础和深厚的民本情怀。

一是以法律思维指导案件的裁判。法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能力,用法律思维方式取舍证据、选择法律。现实中的个案纷繁复杂,涉及多层次、多领域的法律关系,法官需以系统思维深刻理解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建立合理的知识体系。首先是整体性思维。法官需要在证据不足、矛盾或缺乏等现实制约下,审查证据能力及证明力,搭建起证据分析的整体框架,厘清矛盾证据的指向及支撑依据,按照事物发展规律,以缜密逻辑构建案件事实;其次是辩证性思维。要排除案外因素干扰,以法律为圭臬,从真假交织的证据中剥离出真实证据,从鱼龙混杂的现象中发现事物本质,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妥帖与精准的裁判;第三是确定性思维。法律从来不是一把固定不变的事实测量尺,法官需不断对法律中包含的判断标准进行明确化、精确化和具体化,并在审限之内做出判断,稳定社会秩序。

二是以法理情之统一增强裁判之公信。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规定了最为普遍的、一般性的适用情况,而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始终挑战着法律“平等适用”的边界。法官需要辩证审慎的探索精神和论证充分的裁判说理,在反复追问与雕琢中彰显司法温度,寻求最合理最合法的裁判结论。

三是补白法律规范的滞后。十全十美的法典并不存在,囿于立法者的认知水平和时代变迁等因素,法律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时,总会出现空白与缺陷的地带。因此,司法者需要在复杂社会需求中理性、客观分配社会资源、分配公平正义,用实践积累的经验方法、形成的路径依赖和科学思维,运用“有节制的前理解”并结合“具体的法律政策考量”合理地解释与适用法律,推动法律的不断发展。

四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不仅要靠思想教育、实践养成,而且要用体制机制来保障。”法官应将融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全过程,提升说理充分性,让其在个案中发挥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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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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