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与朋友秦某和冯某在秦某家中一起吸食毒品冰毒时被平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在侦查中发现,邹某曾有贩卖毒品的行为。近日,邹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9年4月的一天,秦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邹某购买毒品,被告人邹某驾驶汽车到秦某家附近,在车内以300元的价格向秦某贩卖了重约0.02克毒品冰毒和20元钱一套的吸毒工具,秦某通过支付宝支付了320元给被告人邹某。约一周后,被告人邹某、秦某和冯某在秦某家中一起吸食毒品冰毒时被平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在讯问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邹某向秦某贩卖过毒品,遂对被告人邹某展开侦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