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研究 > 审判研讨
(平江)何为所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分享到:
作者:卢梁波  发布时间:2019-08-08 17:19: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晶公司诉被告平江县房地产管理局撤销房屋登记案原告诉称:在第三人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未竣工验收,不具备法定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下,被告违法违规给第三人办理和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现原告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但第三人已将非法所获的房屋产权证全部用于借贷抵押给他人,构成对原告合法优先受偿权的侵犯。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登记颁发给第三人的房屋登记所有权证。该院立案后,对原告是否具有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是否为适格的原告,即有无以行政诉讼的方式请求司法保护其权益的权利进行审查。该案诉讼主体资格审查的关键在于原告是否为所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行政诉讼作为公法上的诉讼,该条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仅指具有公法权利的诉讼主体还是不加限制的所有直接或者间接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值得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利害关系,必须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行政诉讼为公法上的诉讼,所以这种利害关系仅指公法上的利害关系,除特殊情形或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包括私法上的利害关系。也就是说,原告应当具有公法权利即主观公权利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公法权利即公民由公法获得的权利。通常理解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免于国家干涉的自由或者要求国家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如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相邻权、公平竞争权,第(二)项规定的程序性陈述权、辩论权等,以及第(三)、第(四)、第(五)项规定的请求权等权利。

    该案原告因被告的登记行为有可能影响到债权实现导致民事权益可能受损与该行政行为之间仅形成私法上的利害关系,显然不属于上述公法权利的情形,而属于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的情形。那么,该案原告是否属于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六)规定的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如何确认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应当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和所适用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尊重和保护原告诉请保护的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公法上利害关系的标准。只有在有关行政法律规范对原告所诉权益加以保护的情形下,才能成为行政法上保护的权益,才能形成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才能取得原告主体资格,才能请求司法保护该权益。被告在进行本案涉及的房屋不动产初始登记时,适用的实体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是因物(包括房屋)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所调整的是民事主体为了实现财产利益,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以房屋归属和利用为基本内容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原告因与本案第三人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不在上述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而且,登记行为作出时,原告的债权尚未发生无法实现的变化。因此,被告在进行房屋登记时,无法将原告的权益即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予以保护、考虑或尊重。所以,原告与所诉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公法权利,应通过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或者其他途径解决。因此,原告不享有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应当驳回起诉。

    最终,该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责任编辑:张小林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