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韩爽)8月7日,就一起涉湖区承包合同纠纷案,岳阳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将庭审现场搬到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采桑湖保护站内,敲响了环境资源巡回法庭的第一槌。
原采桑湖镇政府(现君山区钱粮湖镇政府)依法与黄某相继订立了《采桑湖大湖经营权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 将属于湖南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的采桑湖约1万余亩水域承包给黄某,并约定了承包范围、期限、费用等。合同签订后,黄某在承包水域从事莲藕种植、螃蟹养殖。钱粮湖镇政府以黄某未足额交纳全部承包款及破坏了采桑湖生态环境为由,书面通知黄某解除承包合同。之后,钱粮湖镇政府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书面解除行为合法有效;由黄某拆除采桑湖大湖内修筑的间堤,恢复原状后将采桑湖大湖移交返还,并支付欠付的承包金320多万元,以及合同解除后至黄某实际向其返还采桑湖大湖期间的占有使用费。黄某反诉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由钱粮湖镇政府返还承包费821万元,赔偿损失229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钱粮湖镇政府与黄某签订的《采桑湖大湖经营权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钱粮湖镇政府返还黄某押金及承包款;黄某拆除在采桑湖内修建的间堤,恢复原状,并将采桑湖大湖交还君山区钱粮湖镇政府。黄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岳阳中院。
经过近两小时庭审,法庭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决定择期组织双方调解。岳阳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以此次庭审为契机,更广泛深入地开展环境资源巡回审判,为保护东洞庭湖生态环境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