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款是银行比较常见的一种借款方式,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品实现债权。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作出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徐某、方某共同共有的一栋房屋,且申请人某银行对该房屋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其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经法院审查:2017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徐某在申请人所属支行借款95万元,期限一年,月利率9‰,某银行与徐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同日,某银行与被申请人徐某、方某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徐某、方某用一栋房屋作为抵押。后来,徐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本金和利息。
法院认为,申请人某银行与徐某在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借款协议,申请人履行了出借义务,申请人与徐某之间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签订的抵押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徐某、方某自愿以夫妻合法共同共有的财产提供担保,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向临湘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该局核发了房屋他项权证,因此,申请人与徐某、方某之间的抵押权已依法设立,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徐某不能按约定偿还本息,应承担未偿还借款的违约责任,申请人实现物权的法定条件已成就。因而,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要求拍卖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其借款本息的申请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