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依法裁定驳回原告A公司的起诉。
原告A公司、被告谭某原为劳动关系,A公司系谭某的用人单位。2016年,谭某因与A公司存在其他劳动争议,诉诸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谭某向公司所在地社保局投诉,要求A公司为其补缴在职期间全部社保费用。后A公司全额补缴,其中包括应由谭某自行承担的部分,金额为9600元。A公司认为对于该笔费用谭某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谭某予以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谭某之间系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A公司在为谭某补缴全额社会保险金额后,现要求谭某退还其个人缴纳部分,A公司未就该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下,直接以谭某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范畴,适用仲裁前置程序。故依法驳回A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