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小不忍则乱大谋”,冲动是魔鬼,一时的冲动只会带来后悔并需要因此付出代价。临湘男子与他人发生争执后,逞强好胜,邀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被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1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郑某因指责余某不该叫其妻子到余某开设的麻将馆打牌,与余某发生争执,并打了余某头部一拳,踢了余某的膝盖一脚。后被害人吴某来到现场。又与郑某发生推搡,并打了郑某几个耳光。郑某觉得自己被欺负,随即打电话给李某和“科伢”(均另案处理),让他们带人过来帮忙打架出气。李某和“科伢”便带了五、六个人来到临湘市五里牌邮政储蓄所旁,和郑某一起殴打吴某,致其左胸4根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十级伤残,余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于2017年3月1日赔偿被害人吴某的损失人民币2万元,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出于逞强好胜,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郑某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