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有困难找警察,民警接到报警电话,迅速赶至现场,却不曾想被情绪激动的女子打伤。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梅(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李梅与周欣因租赁的门面发生纠纷,被告人李梅持铁锤击打门面玻璃,周欣遂打电话报警。派出所接警后,由民警赵明带领辅警王亮、杨军、王军驾驶警车至现场出警。辅警杨军责令李梅不要打砸玻璃,李梅未听劝止。辅警王亮和杨军遂上前制止李梅,在此过程中,李梅持铁锤将辅警王亮的左眼角打伤。经鉴定,王亮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派出所民警、辅警在出警时均着公安制式警服。案发后,被告人李梅赔偿了被害人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6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梅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李梅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妨害公务的行为致一人轻微伤,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梅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责令被告人李梅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由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