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汽车驾驶证上面所标注的等级应该与所驾车型相符,但是被告人王某却无视法律规定,持C1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2月2日,被告人王某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 沿107国道自武汉往长沙方向行驶,19时许,当车行驶至107 国道临湘市羊楼司镇新屋村地段,在实施左转弯时,与对向直行刘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碰,造成被告人王某及乘坐人王某林、被害人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刘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自动到临湘市交警大队投案,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405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责令其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教育。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