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对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缺乏辨识和认知能力,作为家长应尽到监护义务,在保护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同时,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如果发生未成年致人受伤的情况,侵权方的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原告苏某与被告谢某、石某、廖某四人在玩“跳山羊”游戏中,因被告谢某配合不当,导致苏某摔地受伤,法院判令四位未成年监护人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受伤未成年人的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5月5日下午,原告苏某与被告谢某、石某、廖某四人玩“跳山羊”的游戏,分别轮流由四人扮演“山羊”,其他三人分别从“山羊”身上跳过去。当时轮到由谢某扮演“山羊”的时候,石某、廖某都顺利地跳过去了。原告苏某跳时,因谢某配合有瑕疵,不小心没有跳过去,导致苏某摔倒在地受伤。苏某受伤后送医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3810.76元,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此次事故是四位未成年人之间做游戏活动不慎而发生的意外事故,被告廖某、石某、谢某在原告受伤时,没有故意伤害原告的情形,故不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苏某与被告谢某、石某、廖某四人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跳山羊”游戏是身体直接接触的跳跃运动,存在一定潜在的运动伤害风险,每个参与者都可能是损害的制造者或风险承受者,此游戏本应在监护人在场监护下进行,但是四人在没有监护人在场就自愿参与游戏,应认为参与游戏者默认他人在符合运动规则的情形下愿意承受由此而产生的损害,即适用自甘风险原则。故原告苏某在游戏中的损伤主要应由自己承担。庭审中,三被告的监护人了同意适当对原告的损伤进行补偿。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谢某对原告承担30%的补偿责任,被告石某、廖某对原告承担10%的补偿责任,但谢某、石某、廖某是未成年人,其承担的补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