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家居住,却见财起意,留心记下其微信支付密码,趁其不备将钱款转入自己账户。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微信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12月1日开始,被告人刘某一直居住在朋友喻某家中,在生活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获知了被害人喻某的手机开机密码和微信支付密码。12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趁同睡一个房间的喻某熟睡之机,使用喻某手机微信以扫微信二维码首付款的方式,将喻某手机微信绑定的农商银行卡内的3000元钱转到了自己另外使用的微信钱包内,第二天被告人刘某离开喻某家,将盗取的3000元先后用于个人开支。
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刘某在长沙市天心区暮云镇一网吧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及其家属退还了盗取金额。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到案后和开庭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退还了赃款和交纳罚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法律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