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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醉酒驾车酿事故 保险公司理赔后追偿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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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伦明  发布时间:2019-08-27 17:27:15 打印 字号: | |

    平时总是听一些司机说自己的车购买了足额的保险,出了交通事故不用担心。但若司机醉酒驾车等发生交通事故,不仅要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保险公司垫付赔偿款后有权追偿。近日,临湘法院审理一起因醉驾肇事引起的追偿权纠纷,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垫付的11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2月某天,王某醉酒后驾驶小车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由袁某某驾驶的微型轿车相撞,之后王某驾驶的车辆失控冲入道路右侧边缘,与停靠在泊车位上的两辆小型轿车连续相撞,造成四车受损,袁某某死亡,四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临湘市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袁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11万元。因王某醉酒驾驶,该保险公司依法行使追偿权,起诉王某偿还保险公司代付的11万元赔偿款。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王某醉驾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有重大过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受害人损失后,有权在其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王某追偿,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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