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在受理一起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案件时,根据原告方律师的申请,签发了律师调查令,授权该律师到某公司调取涉案相关证据材料。
原告李某于被告苏某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16年8月达成协议,后双反履行协议时发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该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律师无法取得由某公司保管的相关证据材料,原告律师遂向汨罗法院申请为其签发“律师调查令”。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依法审查了该申请,在核实了其申请调查的范围和无法自行收集的客观原因后,依法向该律师签发了调查令,同时明确了调查令的使用期限及要求,并书面送达了使用须知。随后,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到该公司调取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之后在法院规定期限内及时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及回执提交给法院。
律师调查令是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下,经案件代理律师书面申请,由受理案件法院批准签发,由指定的代理律师向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件。
“律师调查令能够充分发挥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也能够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这项制度值得推广。”该案原告方律师江某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