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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浅谈司法改革下的法院财务工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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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黎苇喆  发布时间:2019-08-27 17:52:07 打印 字号: | |

    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相对于别的行政单位来说,其相关的活动更受到民众的监督,这也就更要求法院在各方面事物的处理中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条例,在进行一些重要决策时更要保持高度的严谨性。而财务管理作为法院管理的重要模块之一,更需要规范化、透明化。法院财务管理所包含的内容很多,其中政法资金管理、执行款以及诉讼费管理等都是法院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两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逐渐加快进程,省以下法院财物统一管理改革对法院财物管理体制和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这也对法院财务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决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一决定的出台令我们这些市县以下的基层法院从原来的分级管理,中央、省、市县分类负担变为统一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这也使财务工作和财务人员如何适应体制调整及其管理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

    一方面,由于以往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实行以收付实现制政府会计核算为基础的决算报告制度,随着现阶段改革的推进,这一制度现已不能精准核算成本,不能科学、全面的核算资产和负债情况,不利于推进绩效考核,进一步影响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信息完整性等问题。随着财政部《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政府会计准则》的发布,现除了由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反映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内容外,还要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由政府部门(包括法院)编制,主要反映本部门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等,为加强政府部门资产负债管理、 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等提供信息支撑;《政府会计准则》要求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重新构建了“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会计核算模式;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这项改革要求政府部门(包括法院)要讲成本、讲绩效、重管理;同时,两套记账方式并存,要求财务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更高、工作量增加,从而更全面的反映政府会计主体的预算执行信息和财务信息, 实现会计核算“双功能、双基础、双分录、双报告”。

    另一方面,预则立,不预则废,由此可见,对于法院的财务管理来说,一套完善的预算管理体系是法院年度各项财务活动正常运行保障,是激活财务活动运作效率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是保障法院内部资金合理利用的关键。因此作为法院的财务人员,我们应该在内部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体系,通过计划安排全年各项业务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支出,做出严格的预算,保障预算金额与实际支出金额相吻合,对每一笔开销的产生以及走向做到严格管理。免法院出现诸如资金未被有效利用以及资金短缺等现象,充分发挥权利机关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随着国家法制体系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案件数量有所增加,随之而来的就是案款金额的不断累加。这也使群众对案款及其执行费用的走向越来越关注,这也促使法院的案款走向需更具透明性和规范性,因此对法院的财务管理制度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因此提升法院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较高是法院完善自身财务管理机制的关键。随着改革政策的不断落实,对于法院财务管理人员来说,新增了许多需要学习的专业知识,在专业技能上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知识水平也有待扩充。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强对法院内部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多开展一些对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并采取一定的考察模式,检验培训效果,达到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的目的,使得法院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全方位提高自身的综合实力,加强自身财务管理。


 
责任编辑:张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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