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陈某以要求被告B公司支付其工资52500元为诉讼请求提起民事诉讼,经审查违法“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
2019年4月,陈某因B公司不支付其劳动报酬将其诉至华容县人民法院要求B公司给付其工资87500元。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7年间,B公司聘请陈某负责该公司会计工作,双方约定B公司按当年的九月至第二年的四月期间支付原告工资。2015年3月18日,B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及股东胡某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欠原告工资35000元。2017年2月,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B公司依法支付工资。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予以支持。而原告要求的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工资表(共计52500元)没有陈某甲或者其他股东签字确认,也没有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佐证B公司尚欠其工资52500元,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陈某工资35000元。
2019年7月,陈某再次以要求B公司支付工资52500元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查认为,本案诉讼事项与本院审理的一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部分诉讼事项相同,且当事人及诉讼理由完全一致。而上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已于2019年5月8日审结,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生效。现陈某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了重复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
法官释法: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