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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借条换新忘收旧 法官调解还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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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寒军  发布时间:2019-09-03 12:43:33 打印 字号: | |

    韩某于2015年-2016年期间向吴某、俆某、韩某某借款共计39万元,并约定相应利息,至2019年初,韩某偿还了部分利息后,与徐某对上述债务一并结算,出具了52万元的借条,但原借条未收回后徐某多次向韩某催讨未果,以徐某、吴某为原告,根据52万元的借条以及之前向吴某出具的20万元的原借条诉至法院,要求韩某还款韩某收到开庭传票后,与徐某进行协商,以商品房作价40万元作价给徐某,并就52万元剩余款项签订偿还协议书。

    开庭当日,韩某到庭参加诉讼反映了相关情况,承办人感到匪夷所思,追问当时原借条是否收回,韩某信誓旦旦说原借条已经收回,所有债务如前所述做了相应处理;承办人遂要求徐某到庭,便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原借条原件以及汇款支付凭证,韩某当场傻眼,因韩某不能像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陈述的事实,势必在本案中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庭审后,承办法官组织调解,向徐某了解本案的真实情况,徐某亦是因为韩某在其催讨过程中不接电话、不予理睬的情况下起诉,不是为钻法律的空子贪图利益,遂说出了案件的真实情况,并将剩余的12万元借款移给本案原告吴某以及双方约定的利息进行调解,在法官的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在2019年12月31日前还清15.5万元的调解协议。

    民间借贷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极为普遍,当事人在从事相应活动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以及相应规则,出借人在借出相应款项时应当尽可能的留下支付凭证以及借条原件,并注意借条内容无歧义、明确,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债务人还款时要注意收回借条原件,债务合并时收回原借条或在新借条上依次注明原借条作废等,以免造成偿还了总借条款项依旧需要对原借条承担偿还责任。



 
责任编辑:张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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