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子女起诉未直接抚养的父或母,要求增加抚养费,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并以原告陈某甲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不合理、不合法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陈某甲是陈某与张某的婚生女。2013年7月,陈某与张某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陈某甲由母亲陈某直接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一套房屋归陈某所有,父亲张某应分得的该房屋财产份额折抵婚生女抚养费(含教育费)。陈某甲现已小学毕业。陈某甲以其想去学费较高的某民办寄宿制学校读初中,每年需要学费、杂费、生活费等合计约24000元为由,起诉父亲张某要求其每年给付生活费、教育费15000元。但张某不同意陈某甲在某民办寄宿制学校读初中,认为家庭不具备其就读学费较高民办学校的经济条件,陈某甲的性格也不适合在封闭式管理学校读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陈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书》中已对婚生女陈某甲抚养问题达成协议,陈某与张某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张某已履行了承担婚生女抚养费的义务。陈某甲以其要求到学费较高的民办寄宿制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为由,要求张某每年再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实际上是要求增加抚养费(生活费和教育费)。显然,该增加的抚养费数额已超出原协议数额。但陈某甲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可以享受接受国家普通学校九年义务教育的学习待遇,而要求就读学费较高的民办学校。该要求不合理,且张某不同意,也不具备满足陈某甲要求的经济能力。故陈某甲要求张某每年增加支付抚养费1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此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后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抚养费数额的要求,但该要求必须合理。法院应结合子女居住地社会经济发展及消费水平、子女的合理需求、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增加抚养费要求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