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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为办年货 ,三人结伴偷鱼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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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家  发布时间:2019-09-23 20:12:4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叶某兵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叶某军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陈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9年1月6日8时许,叶某军因春节临近,便电话联系其堂弟叶某兵,商量去华容县牛氏湖搞点鱼回来吃(该湖系私人老板乔某承包),叶某兵表示同意并准备了打鱼用的电瓶、升压器等盗鱼工具,然后按约与叶某军、陈某来到叶某保(另案处理)处会合。叶某兵从其兄长处借来一只白色塑料船,叶某兵,叶某军,陈某和叶某保携带偷鱼工具及蛇皮袋等来到了牛氏湖东岸下到湖中水沟里,由叶某军撑船,叶某兵用电瓶打鱼,陈某在船后同行帮忙,叶某则在岸上望风。大约1个小时,叶某兵等人盗得桂花鱼39.1斤,草鱼35.8斤,鲤鱼25.2斤,黑鱼及鲢鱼17.1斤,鲫鱼25.8斤,所盗鱼全部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已发还给被害人乔某。

    经华容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 被盗的鱼共计价值人民币2119元。另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白色塑料小船一艘、电鱼工具一套。

    叶某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叶某军、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叶某兵、叶某军、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叶某兵、叶某军、陈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叶某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叶某军、陈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叶某兵、叶某军、陈某盗窃的赃物已退换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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