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法院屈子法庭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考虑到当事人身体状况,法官决定将庭审开到原被告的住所地村委会汨罗市白塘镇移风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湛某骑电动车与李某华驾驶李某所有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湛某负主要责任,李某华负次要责任。因湛某受伤较重,被送往医院治疗,李某垫付医疗费用等共计88778元,后湛某手臂内部钢板断裂,需二次手术,李某不愿再垫付医疗费,湛某也无力治疗。因治疗未终结,湛某损失无法确定,交通事故理赔也无法进行,李某诉至法院。
庭后,承办法官向被告湛某释明其享有的法律权利,与其随行的亲属一起劝说其积极治疗,以利于身体恢复健康也便于案件审理,同时做原告方工作,说明被告经济困难,希望其能适当理解,并释明其垫付的费用将在该案中一并处理。
由于双方当庭未能达成统一意见,案件在进一步调解中。承办法官表示,如被告湛某愿意积极治疗并筹措资金,法院也将依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交强险中的医疗费用限额,以促进案件尽快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