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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学生放学后在校内等校车遭摔伤,责任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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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登辉  发布时间:2019-10-08 16:11:22 打印 字号: | |

    何某甲系岳阳某小学一名学生,2018年4月,何某在学校等候校车时从学校礼堂摔倒,造成十级伤残,因损失赔偿无法与学校达成一致意见,何某家人遂诉至岳阳县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3日16时许,何某放学后在学校礼堂等候校车,见有同学在礼堂的讲台上玩耍,便到讲台上看同学玩耍,在这过程中从礼堂摔下来,造成何某头部和手受伤。事故发生时没有老师在场,其他同学便去通知老师,老师来后未将其送往医院治疗,而是让其坐车回家。回家后家长将何某送医治疗,何某住院累计49天,住院期间由其父亲护理,共花费医药费13701.21元。经鉴定,何某伤情经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为岳阳某小学学生,放学后在学校礼堂等待校车时受伤,其受伤后岳阳某小学未采取相应措施,安排看管学生的老师也未在现场及时救助学生并将其送医治疗,学校无证据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岳阳某小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某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及被告某保险公司主张原告同学易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事故中存在侵权行为,对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原告的精神损失5000元应由岳阳某小学承担。经核算,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何某甲56987.21元。

    判决后,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并在判决生效后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张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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