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元某对原告徐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
2018年2月8日,元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华容县北景港镇某公路上与七旬老人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报警,元某将徐某送至医院检查并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向徐某垫付了前期医药费397元,并支付了理赔款4000元。徐某出院后,经鉴定:右侧臂丛神经损伤(右上肢肌力3级),右肩关节脱位致右肩关节功能丧失90%,构成重伤二级,伤残七级,伤残八级;建议伤后伤休350天,护理150天,营养60天;预计后段康复费1000元。徐某再次找元某协商赔偿事项,元某不予理睬,徐某遂将元某及其车辆的承保人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元某驾驶小车与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徐某受到人身损害,其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划分肇事双方的责任比例时,应综合考虑他们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及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本案中,由于事故发生后双方没有报警,交通部门无法划分事故责任,但元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现徐某受伤倒地后,未及时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存在一定过错;且根据双方均认可的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徐某所受损伤与2018年2月8日的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综合肇事双方的过错程度、车辆属性等情况,法院判决元某对徐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徐某承担40%的责任,最终由保险公司赔偿徐某的各项损失共计十万余元。
宣判后,当事人均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没有上诉。目前所有赔偿款都已经交付完毕,本案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