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法院审理了一起“与众不同”的民间借贷纠纷,在李克某向法院提交的借款人黄某立据的借据上,出借人李克某的名字不是其大名,而是小名。经庭审查明后,汨罗法院依法判决借款人黄某偿还所欠李克某的欠款本金及利息。
2018年至2019年期间,黄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两次立据向李克某借款共计4万元。借款到期后,李克某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立据的借条上出借人并非李克某,而是写的“老克”。“老克”与李克某是否系同一人,是本案处理的关键,但被告黄某又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案件的处理陷入僵局。
为查明案情,承办法官通过对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抵押在原告处的车辆登记证书等进行了仔细核对,并结合案件查明的其他事实,足以认定借据中的“老克”与原告李克某系同一人。据此判决被告黄某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
法官提醒:借钱给别人时一定要注意借条中出借人姓名和借款人姓名的书写正确,最好与其身份证登记的名字保持一致并附上身份证号码,以免后期维权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