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提质改造本是惠民利民的好事,但施工过程中也可能对附近原有的建筑物造成不利影响,特别是对一些建造时间久、建筑标准低的建筑物。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某建设公司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谢某房屋损失102613.7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原告谢某在临湘市永昌西路建有一栋两层楼房。2016年,被告某建设公司承建临湘市永昌路道路提质改造项目,在谢某房屋前的道路上施工。因被告施工过程中使用了压路机,其振动导致谢某的房屋产生了一些裂缝。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谢某房屋存在陈旧性裂缝、沿着陈旧性裂缝有所发展的裂缝及新裂缝,且由于谢某房屋结构本身存在一定的质量缺陷、抵抗振动影响能力较差,施工时压路机的振动是裂缝扩展和产生新裂缝的主要原因。
法院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压路机,产生的振动致使原告的房屋陈旧性裂缝扩展及新裂缝的产生,故被告的施工行为与原告房屋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原告有权向被告请求损害赔偿。对于赔偿金额,根据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分析,房屋陈旧性裂缝是房屋质量缺陷及自然因素影响的结果,但原告在被告施工之前,居住在该房屋内。被告施工造成旧裂缝扩展和新裂缝产生,导致原告的房屋存在潜在危险,无法居住,故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裂缝具有重合性,无法分开评定损失,法院酌情认定由原告自负30%的损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法院委托,相关建筑设计公司对原告房屋所有裂缝进行加固设计,费用金额评定为146591.04元,故被告应赔偿原告房屋损失10261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