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案件,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申某丙三人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三年不等,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8年8月,申某甲通过网络与一名叫“阿猫”(待查)的男子联系,“阿猫”告诉申某甲收银行卡(包括电话卡、银行卡、u盾和密码)一套l400元。随后,申某甲将“收银行卡”的情况告诉申某乙,邀其一起收银行卡,并支付每套1200元。之后,申某乙向申某丙介绍了“收银行卡”的事情。申某丙非法提供给申某甲和申某乙14套银行卡;申某乙收买了申某丙提供的14套;申某甲收买了申某丙、申某乙和莫某(另案处理)等人提供的共计l7套。2018年10月,被害人胡某被网络诈骗22.6万元,其中12.6万元通过申某丙和莫某的银行卡转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申某丙收买、非法提供他人银行卡,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了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三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三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司法机关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