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甘某虽在法庭上一再辩称自己偿还了龙某的部分欠款,但其始终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决甘某偿还3万元借款给龙某。
2008年11月,甘某因开超市需资金周转,向龙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因多次催讨,未能偿还,龙某以甘某久未还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上,甘某承认借款属实,但辩称其已分两次偿还了部分借款只是没有找原告要回借条,也没有要求原告开具收条,并多次强调还款时有在场证人,但也未能提供在场证人出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否履行合同的举证责任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本案甘某是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因此应由甘某举证证明已归还借款,但甘某一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以不利后果也由其承担。
温馨提示:借条不规范、还款无证据等类似情况在民事活动中屡见不鲜,本案也给广大人民群众一个警示,涉及金钱利益的问题一定要慎之又慎,严之又严,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