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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声称还款却无证据 法院判决应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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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巢烨 罗术  发布时间:2019-10-17 11:38:41 打印 字号: | |


被告甘某虽在法庭上一再辩称自己偿还了龙某的部分欠款,但其始终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决甘某偿还3万元借款给龙某

2008年11月因开超市需资金周转,向龙某借款3万元出具了借条。因多次催讨未能偿还,龙某以某久未还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上,甘某承认借款属实,但辩称其已分两次偿还了部分借款只是没有找原告要回借条,也没有要求原告开具收条,多次强调还款时有在场证人但也未能提供在场证人出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否履行合同的举证责任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本案某是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因此应由某举证证明已归还借款,但某一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以不利后果也由其承担。

温馨提示:借条不规范、还款无证据等类似情况在民事活动中屡见不鲜,本案也给广大人民群众一个警示,涉及金钱利益的问题一定要慎之又慎,严之又严,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责任编辑:张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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