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远亲不如近邻”,但方某和朱某两家却因楼顶屋面维修问题闹上了法庭。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朱某等人不得妨碍方某等人对其屋面从事维修、使用及合法管理等活动。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朱某在某小区购买了12栋3楼一房屋,与方某购买的14栋房屋相邻。由于朱某家能通往方某家房屋楼顶,朱某便在14栋楼顶修建了花池(现已拆除)。因屋顶积水并漏水,方某多次请人维修,却遭到朱某阻拦,以致无法施工。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应当相互团结,不应妨碍对方的生活。原告方某对自己房屋对应的屋顶进行使用、管理、维修等合法活动符合情理和法律,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和阻碍。但因原告方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与被告朱某修建花池等活动有直接因果关系,对原告方某的赔偿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