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在电话中发生言语冲突,双方邀约见面后发生争执,负气的李某邀约人员殴打对方,致二人轻微伤。李某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经济代价,更是需要用自己的人身自由买单。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18日晚上,被告人李某酒后与被害人孙某在电话内发生言语冲突,孙某便邀约数人殴打李某。李某被殴打后怀恨在心,便打电话给王某(已判刑),要王某邀人帮忙。王某从家中携带两把枪,并邀集其他人赶到现场。后来王某又用拳头对着孙某头部等部位打了几拳,李某见状也上前对孙某打了几拳、踢了一脚。在双方拉扯过程中,被害人孙某波被王某带来的人用镊刀捅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孙某波的伤情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等人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等损失3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不能通过正确方式解决纠纷,邀集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了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孙某在与被告人李某发生争执后,邀集他人对被告人李某进行了两次殴打,对激化矛盾、引发案件的发生有明显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