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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汨罗)没法证明已还款,法院判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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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0-21 09:22:12 打印 字号: | |

    本报岳阳讯被告甘某虽在法庭上一再辩称自己偿还了龙某的部分欠款,但其始终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近日,汨罗市法院判决甘某偿还3万元借款给龙某。

    2008年11月,甘某因开超市需资金周转,向龙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因多次催讨,未能偿还,龙某以甘某久未还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上,甘某承认借款属实,但辩称其已分两次偿还了部分借款,只是没有找原告要回借条,也没有要求原告开具收条,并多次强调还款时有在场证人,但也未能提供在场证人出庭。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否履行合同的举证责任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本案甘某是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因此应由甘某举证证明已归还借款,但甘某一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以不利后果也由其承担。

    法官提醒,借条不规范、还款无证据等类似情况在民事活动中屡见不鲜,本案也给广大人民群众一个警示,涉及金钱利益的问题一定要慎之又慎,严之又严,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记者周凌如通讯员巢烨罗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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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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