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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平江)聚众斗殴5青年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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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0-21 09:46:11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通讯员 艾方方)年少气盛的江某因其朋友在网上与李某聊天时发生口角,于是与李某约架。近日,平江县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李某、陈某、潘某、彭某有期徒刑9个月至两年不等。

2018年12月16日下午,江某、彭某、潘某等人在平江浯口镇某奶茶店内玩手机,江某的朋友与李某在QQ上发生口角。江某于是在QQ上与李某对骂并约定在镇上打架。随后江某持砍刀邀集陈某、彭某、潘某等10余人驾驶两台车赶至瓮江加油站,李某也邀集了袁某、刁某(均已追捕)等人事先购买了刀具。被告人江某、彭某、潘某等人赶至在附近的某超市,江某持随身携带的砍刀朝李某砍了几刀,陈某、彭某、潘某对李某拳打脚踢。随后驾车离开案发现场。被邀集同去的张某某未及时上车,被李某邀集的袁某、刁某等人持刀砍伤。经司法鉴定,李某、张某某均为轻微伤。

次日下午,江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彭某、潘某也先后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李某、陈某、彭某、潘某在公共场所持刀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均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江某、李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彭某、潘某属积极参与者,处于次要地位,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江某、彭某、潘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李某、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5名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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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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