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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华容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被告对原告损失担责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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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0-21 09:48:35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通讯员 尚梨)近日,华容县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元某对原告徐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

2018年2月8日,元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公路上与七旬老人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徐某受伤。双方均未报警,元某将徐某送至医院检查并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向徐某垫付了前期医药费397元,并支付了理赔款4000元。徐某出院后,经鉴定:右侧臂丛神经损伤(右上肢肌力3级),右肩关节脱位致右肩关节功能丧失90%,构成重伤二级,伤残七级,伤残八级 ;建议伤后伤休350天,护理150天,营养60天 ;预计后段康复费1000元。徐某再次找元某协商赔偿事项,元某不予理睬,徐某遂将元某及其车辆的承保人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元某驾驶小车与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徐某受到人身损害,其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双方没有报警,交通部门无法划分事故责任。元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现徐某受伤倒地后,未及时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存在一定过错;且根据双方均认可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徐某所受损伤与2018年2月8日的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综合肇事双方的过错程度、车辆属性等情况,法院判决元某对徐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徐某承担40%的责任,最终由保险公司赔偿徐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宣判后,当事人对判决表示认可,没有上诉。目前所有赔偿款都已经交付完毕。 

链接地址:http://www.efaw.cn/news_view.aspx?TypeId=28&Id=2742&FId=t2:28:2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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