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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都是插队惹的祸 两男子致人重伤二级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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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莹  发布时间:2019-10-21 15:08:1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8年10月7日上午,刘某及其父驾车与王某驾车一起到岳阳县某米厂送谷质检,王某先质检结束,在刘某正要质检时,胡某驾车插到了刘某车前。刘某遂下车与胡某发生争执。王某上前询问缘由,保安上前告知刘某、王某,胡某顺序确实是在二人前面,并未插队。接着,王某与胡某相互谩骂,并发生互殴。刘某也上前一同殴打胡某。胡某倒地后,刘某、王某用脚对着其腹部踢踹,随后被拉开。其后,胡某、刘某和王某还产生了肢体冲突。经鉴定,胡某伤残程度为:1、胰十二指肠切除后,其伤残程度评定为五级伤残;2、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其伤残程度评定为八级伤残;3、胆囊切除术后,其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伤残。案发后,刘某支付了胡某医药费人民币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因插队产生纠纷进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王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刘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悔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上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王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评估结论,可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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