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郑姝)临湘市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某建设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谢某房屋损失102,613.7元。
2016年,被告某建设公司承建临湘永昌路道路提质改造项目,在谢某房屋前的道路上施工。被告施工过程中使用了压路机,其振动导致谢某房屋产生裂缝。相关司法鉴定机构2018年7月27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施工时压路机的振动是谢某房屋裂缝扩展和产生新裂缝的主要原因。
法院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压路机,产生的振动致使原告的房屋陈旧性裂缝扩展及新裂缝产生,被告的施工行为与原告房屋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酌情认定原告自负30%的损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法院委托,相关建筑设计公司对原告房屋所有裂缝进行加固设计,费用金额评定为146,591.04元,故被告应赔偿原告房屋损失102,61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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