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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购买的拆迁安置地房屋无法取得房产证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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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0-21 15:28:16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尹盼盼)李某买房,交了定金才发现购买的拆迁安置地房屋为集体土地,无法办理房产证,想要退定金,卖主却不肯。近日,平江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07年6月,因106国道平江段改造建设,三阳乡政府与被告王某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除进行拆迁补偿外,重新安排安置区64号宅基地给王某使用。2016年6月王某计划在××安置区64号宅基地上新建住宅,经相关部门许可于2018年动工,修建了一栋8层住宅楼。

2018年5月5日,李某向王某购买第5层的房屋,口头约定每平方米2400元并支付了购房定金5万元。王某向李某出具了收据,但双方未签订详细的购房合同。

房屋建成后,李某了解到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无法办理房产证,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王某退还购房定金。王某不同意退还。双方争执不下,李某将王某起诉至平江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系拆迁后的安置补偿地上所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的使用权。

本案房屋基地所占土地性质系集体所有土地,且被告王某取得该楼基地系基于原宅基地及房屋重新规划、拆迁后的补偿利益,其性质等同于宅基地。王某将房屋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李某,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按照《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定金5万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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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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