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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溪法院公开集中宣判三起涉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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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思思  发布时间:2019-10-23 08:53:48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彭某威、丁某、毛某等人涉恶案庭审现场


10月22日,云溪法院公开集中宣判三起涉恶案件,十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刑期。

2016年4月份至今,被告人彭某威、丁某、毛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方式,在岳阳市云溪区、临湘市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2017年以来,被告人孔某辉、彭某志、胡某、马某伟、刘某喆、刘某新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在岳阳市岳阳楼区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2018年、2019年均因恶势力犯罪被判处刑罚,系恶势力犯罪。

2019年1月份至今,被告人李某、吴某豪、方某祥与彭某威、丁某(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方式,在岳阳市云溪区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据此云溪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彭某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孔某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胡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其他十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七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云溪法院对涉恶案件采取集中宣判方式,打出声势,形成威慑,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展开。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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