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陈祥玲)近日,华容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判决被告B赔付原告A的损失。
A从B处进购了贴有“某蚊香”小标签的花露水摆放在店内销售。2018年,C公司在商标使用权维权活动过程中查明A销售的花露水假冒其注册商标,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涉案花露水侵犯了C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判决A赔偿C公司经济损失。A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多次向B反映花露水商标侵权引起纠纷,要求赔偿损失,遭拒后诉至法院。
B辩称,其销售给A的商品均来源于正规厂家的真货,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A、B均系产品销售者,依据我国《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双方只要对其销售的商品提供合法来源,可以依法免除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A提供的证据和B的陈述,A的涉案花露水确系B提供。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关于销售者A向供货者B追偿已赔付给C公司的损失的诉请有理有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目前,农村杂货店“山寨产品”盛行。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增强。销售者对于其销售的产品质量应当负责,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而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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