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为了他人和自己的人身安全,每个人都应该严守交规。临湘一男子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后不知悔改,仍以身试法,在高速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桃林收费站进入京港澳高速公路,车行驶至临湘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王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含量为98.38mg/100ml,系醉酒驾驶。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12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且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均应从重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