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安全警示教育的常用语,而临湘男子胡某却把这句警示语当作耳旁风,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无牌货车,被临湘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临湘市五里街道办事处麦坡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胡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含量为165.1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应从重处罚。
法官提醒: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含量达到80mg/100ml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具备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等情形的,法院可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