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汨罗一男子胡某曾因盗窃罪三次被判处有期徒刑数年,2014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出狱后的胡某经营生意不善,赌博打牌尽是输钱,苦于经济拮据,胡某决定铤而走险持刀抢劫。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胡某因不善经营又好赌,经济困顿,于是产生抢劫作案的想法。2019年7月29日22时许,胡某事先准备好作案用的帽子、斜挎包、菜刀等工具后便驾驶二轮女式摩托车出门寻找作案目标,次日凌晨2时许,胡某窜至平江县城关镇开发区东兴大道某加油站,发现该加油站的便利店内只有一名女员工林某在上班,便确定了抢劫目标。胡某先是将摩托车停放在加油站旁边的国道旁,接着步行至便利店内,一进门便从斜挎包内拿出菜刀对林某进行恐吓,要其将钱交出来,林某被吓得蹲在地上,胡某对林某示意5个数后,便将林某头部按下,用脚在林某的后脑勺部位连续猛踩4脚,并强行搜索林某的裤口袋,林某不从,胡某又持菜刀对着她挥舞几下,划伤了她的背部,林某倒在地上,胡某又用脚在她的脸部连续踩了3脚,致使林某被打晕过去。胡某成功从林某的裤口袋内搜出1277元现金以及一张加油卡,胡某抢得财物后迅速驾车逃离作案现场。
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林某头部外伤,右眼部挫伤,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在审理过程中,胡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林某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强行抢走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多次犯罪被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本次犯罪犯意明显,准备充足,手段毒辣残忍,酌情应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