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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华容)两摩托车相撞,路边小车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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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1-05 17:18:25 打印 字号: | |

本报岳阳讯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事故发生在两辆摩托车之间,但小轿车因在道路拐角处逆向停靠被认定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最终向伤者赔偿13万余元。

2018年5月8日,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西往东行驶至华容县某地段的交叉路口时,驾车上某公路后往左拐弯(向北方向),遇万某驾驶一台无牌二轮摩托车走该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该处,因被告张某所驾小轿车逆向停靠在公路西侧路边,万某借道通行时,与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黎某、万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万某、黎某共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

黎某受伤后住院治疗94天,花费医药费163531.23元。2019年2月21日,经鉴定:黎某精神伤残评定为七级,伤残十级等。经协商无果,黎某将万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7624.03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已由交警大队认定为万某、黎某共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该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双方当事人无异议。  

本报记者周凌如通讯员尚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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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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