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移送了一起离婚纠纷案,被告以其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为由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管辖异议申请成立,依法将案件移送至被告经常居住地所在的法院审理。
原告刘某与被告欧某均系华容县人,于2005年登记结婚,两人均系二婚。2016年刘某因病住院,出院后搬入湘潭女儿家中接受照护,欧某便于2017年7月起搬至长沙市雨花区与其儿子共同生活居住。
2019年5月6日,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欧某离婚,华容法院依法立案,向欧某送达应诉文书后,欧某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交了长沙市所居住社区出具的居民委员会证明、派出所证明,以证实自己自2017年7月至今,一直居住在该社区,其经常居住地应为长沙市雨花区。收到材料后,华容法院进行审查,最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裁定欧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法将该案移送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官提醒:《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一般情形下,遇到纠纷可以至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起诉。但也要注意,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在某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住院就医除外),则应当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