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孙百灵 曾梦子)临湘市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一起责任纠纷案,被告某市场管理所在判决生效5日内赔偿原告魏某7170元。
2017年11月23日晚,魏某途经某市场门前时,不慎被市场管理所为停放摩托车设置的铁管绊倒,导致受伤。经鉴定,魏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鉴于被告某市场管理所认为无证据证明魏某是在市场跌倒摔伤,在开庭审理阶段,魏某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袁某证明其在跳广场舞时见到原告在被告门口的铁管旁摔倒,证人万某亦证明看到原告坐在铁管附近的地上。法院认为两位证人所述的原告受伤事实及地点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链,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铁管是原告魏某不慎绊倒的原因之一,被告设置的铁管高度较低,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但是,从原告的陈述和提供的照片证据 来看,事发场地宽敞且有灯光照射,原告是附近居民,对场地较为熟悉,原告未注意安全系造成摔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据此,判决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损失7170元,其他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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