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胡金谋)仗义为朋友作担保,结果朋友借钱不还,担保人代为还款后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平江县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依法支持原告即担保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罗某支付原告宋某对其所承担保证责任的借款本金2万元。
2017年4月19日,罗某因经营需要从李某处借款2万元,当场向李某出具了借条,借款期限为1年。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宋某为该笔借款进行了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款期满后,被告罗某未向债权人偿还,经催讨,原告向债权人偿还被告借款2万元,后向被告追偿该款未果,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宋某作为被告罗某的借款担保人,对被告罗某在债权人李某处的借款承担了2万元的保证清偿责任后,具有向被告追偿所清偿款项的权利,被告罗某应向原告支付其所承担保证清偿责任的借款,故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判由被告罗某支付原告宋某对其所承担保证责任的借款本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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