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由被告喻某返还原告彭某彩礼3万元。
2018年10月,原告彭某与被告喻某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年底在原告彭某家中按农村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彭某给付喻某彩礼3万元。订婚后,两人多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均要求解除婚约,但由于喻某拒不返还订婚时彭某所给付的彩礼,两人协商未果,彭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之初,被告喻某语气强烈、态度坚决,不愿返还3万元彩礼。承办法官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十条关于返还彩礼之规定着手,向被告喻某释明根据该司法解释,该案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听完承办法官一席话,喻某沉默良久,最终同意返还彭某3万元彩礼,双方当场签署了调解协议并及时兑现。至此,该案划上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