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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这些人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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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1-12 16:26:42 打印 字号: | |

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皮曼婷 艾方方 李莹
  11月1日,石门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6名被告人受审.其中主犯获刑11年。
  法官提醒大家,《刑法》及《野生动物保护法》对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保护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的行为,都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切莫贪图私利而致身陷囹圄。

非法出售穿山甲6人获刑
  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全某、周某在明知穿山甲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苏某(已判刑)非法收购穿山甲35只,其中29只完成交易,6只在交易过程中被民警查获。另外,出售给本案被告人李某6只穿山甲、被告人林某4只穿山甲和罗某、刘某(均另案)等人共31只穿山甲,违法所得19万元。其中,被告人李某又将其从全某、周某处购得的穿山甲出售给本案被告人陈某。在非法经营活动中,全某负责联系货源、收付货款,周某负责接、送货,华某帮其非法运输。
  石门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全某、周某、华某、李某、林某、陈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全某、周某、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林某、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全某、周某系主犯。综合考量情节,分别判处被告人全某、周某、华某有期徒刑11年、10年6个月、5年并处罚金11万元、10万元、5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非法狩猎野生石蛙60只
  近日,平江县男子马某非法狩猎野生石蛙获刑1年。
  野生石蛙价格颇高,出于利益的诱惑,今年6月30日20时,马某在平江九岭村沿着溪流捕捉野生石蛙。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在九岭村将马某抓获,现场查获石蛙60只(其中活体蛙47只,死体蛙13只)以及马某使用的作案工具、交通工具。经县森林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工程师认定:现场查获的石蛙属于湖南省重点保护动物。
  平江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狩猎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马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设天网捕鸟拘役4个月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全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
  今年5月初,曾某(另案处理)在吕某家吃饭,提议用丝网捕鸟食用及销售,吕某表示同意。5月12日,曾某带着丝网,驾车与吕某一起来到岳阳黄沙街镇某地段后山上,用丝网和竹竿设置一幅“天网”,当天捕鸟9只。随后几天,二人继续在山上捕鸟出售。5月16日,曾某又买了10幅丝网,设置了10幅天网捕鸟,次日被林业站工作人员查获。工作人员在曾某及吕某家中查获所捕获的鸟29只,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另外,曾某、吕某出售了9只斑鸠给他人。吕某及曾某捕得各种鸟类38只,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成品价值评估方法》,涉案价值为1.43万元。
  岳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38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最后,被告人吕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

█ 相关链接

洪江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宣判
  电鱼54条被判拘役5个月

本报讯(通讯员 滕芳)11月8日,洪江市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董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进行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董某某拘役5个月;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402.5元,用于购置鲢、鳙鱼苗种放流沅水受损水域,修复该水域生态环境;将董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使用的钢板船一艘、增压器一台、电鱼线2根予以没收。
  2017年11月,沅水被国家农业部列为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018年11月,湖南省确定沅水为禁渔区,禁止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董某某在2018年电鱼被罚款后仍无视法律法规,2019年6月30日凌晨4时驾驶机动钢板船,到沅水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电鱼54条8.8公斤。市检察院委托省水产科学研究所对董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导致的渔业资源损失进行评估,董某某使用电鱼作业方法捕捞鱼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0.5元,天然渔业恢复费用为721.5元,当年鱼产卵损失440.5元。报告建议董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渔业资源损失恢复费用1402.5元用于购置鲢、鳙鱼种,放流沅水受损水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董某某向法院交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损失评估费用共计5402.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曾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处罚,又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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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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