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查明原告陈某确有故意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通过调查取证最终依法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2014年,陈某(女)和李某(男)在陈某和女儿(与前夫所生)户籍所在地的集体土地上,建起了一栋二层楼房并进行了装修,该楼房属违章建筑,无合法审批手续。房屋建成后,李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15年8月24日陈某和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夫妻感情一般。2017年5月25日当地人民政府(甲方)与陈某(乙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乙方户口人数2+1人;甲方对乙方的房屋和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款总计为552871元,其中房屋补偿款为118602元,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为175097元,临时安置补助为28800元(3人),其它为搬家补助和各项奖励费用及118㎡安置的宅基地。
由于楼房停水停电,李某无法居住,自2017年6月起李某离开陈某户籍地回到湖南平江,并与陈某分居生活。2017年6月7日陈某获得补偿款525227元后,于同年7月3日将资金全部取出。诉讼中陈某陈述:房屋李某没有出资,房屋没被征收,属于违法建筑,自己没有获得征收补偿款。
经被告李某申请,法院依法调取了陈某获得征收补偿款及将款项取出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添置的房屋(土地除外)所获得的补偿款属于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该房屋是违章建筑并且是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政府给予的补偿款50余万元是基于那块地的位置和地上建筑物。陈某户籍所在地是当地村,被告是平江户籍,所以宅基地的安置及该块地上带来的附加值的增长包括拆迁补偿的各项奖励应归陈某母女俩,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认定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为:1.房屋补偿款118602元,2.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175097元,3.临时安置补助费19200元,三项合计312899元。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考虑房屋的出资情况,同时照顾女方的利益,本应多分财产,但陈某起诉做虚假陈述,有故意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应当予以减少,所以,共同财产(征收补偿款)均等分割较为公平合理。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寄语:离婚时也应当诚实信用,尤其庭审中的陈述应当实事求是,否则一旦被认定故意隐藏转移财产,损害的是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