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向拖欠银行借款的李某发出支付令,快速帮助银行追回借款。
2018年李某与平江县农村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万元,借期为一年。借款到期后,银行多次催讨李某都拒不还款,银行最终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行的申请支付令成立。法官立即向李某发出支付令,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将借款给付完毕。李某迫于法律威严,收到支付令当日就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
与通常的诉讼程序相比,申请“支付令”不必经过法院的开庭审理程序,具备更加高效、快捷的优势,不仅办案时间较短、低成本(受理费仅为起诉费的1/3),还具有强制执行力,是债权人快速实现债权的一种便捷方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欠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