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君山法院审结一起因在KTV内小口角引起的故意伤害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易甲、祖乙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李丙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七天。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日20时许,易甲、祖乙、李丙与朋友邓丁、曹戊等人到KTV唱歌。期间,邓丁与另一包厢的吴某发生口角,易甲等人将二人劝开。吴某回到包厢后心中不甘,拿出一个啤酒瓶仍欲打邓丁,被制止后与邓丁再次发生争吵并互讲狠话。曹戊等人将吴某拉走送回包厢,劝他都是熟人不要再生事。
其后,李丙与邓丁在大厅休息时谈论刚争吵的事,见与吴某同一包厢的黄某在边上听,李丙就骂黄某,两人争吵起来,被曹戊等拉开劝走。
21时许,吴某、黄某、姚某等离开KTV,在大门口遇到万某(另案处理),万某听说黄某“被欺负”,就打算带其找李丙讨个说法,吴某、黄某担心惹事,阻拦万某进入KTV,未果。万某领着吴某、黄某、姚某等到包厢找到李丙。李丙骂吴某再三带人来找麻烦,上前要打吴某。黄某拦着李丙,被李丙扯着衣服抵在包厢门口,姚某见状便动手打了李丙几拳,黄某、万某则拉住李丙令其无法还手。与李丙同一包厢的易甲冲上去与姚某互殴。双方被劝开后,万某、黄某、吴某、姚某准备离开,走到电梯口等电梯时,李丙冲过来欲打姚某,被黄某拦住,两人扭打在一起。易甲也冲过来与姚某扭打在一起。曹戊等人继续劝架,又将双方拉开。此时,祖乙过来,易甲指着姚某说:“就是他”,祖乙听后对着姚某脸上打了一拳,易甲将姚某推倒在地后,和祖乙继续对着姚某拳打脚踢。经鉴定,姚某左顶部硬膜外血肿致脑实质受压,脑回移位,中线结构右偏,评定为重伤二级。
2018年1月23日,易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1月24日,祖乙、李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君山区人民检察院的主持下,易甲、祖乙、李丙以及同案人曹戊的家属向被害人姚某赔偿损失26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易甲、祖乙、李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易甲、祖乙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李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三人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因此,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