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本是开心参加饭局,席间只因姐夫与他人起争执,男子抄起酒瓶致人轻伤一级,最终为自己的暴力行为买单。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7年7月15日,陈某在岳阳县东洞庭湖水域附近放虾笼,碰到其姐夫何某与李某在的船上吃饭,遂受邀一起吃饭喝酒。期间何某与李某发生争吵,陈某手持啤酒瓶对着李某的头部左侧击打了一下,李某头部流血当即倒地。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所受伤情为:1.头皮裂伤;2.颅骨骨折,额骨左侧凹陷性骨折,左侧额颞骨及颧弓骨折;3.左颞顶部硬膜外小血肿,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评估结论,可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