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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婚姻介绍”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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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高峰  发布时间:2019-11-15 16:06:10 打印 字号: | |

婚姻介绍,俗称“媒人”,又称红娘、月老,在中国的婚姻嫁娶中起着牵线搭桥的作用。古时的婚姻讲究明媒正娶,因此,若结婚不经媒人从中牵线,便会于礼不合。

随着社会的发展,媒人开始成为一种专门职业,媒人们不再单独作战,他们或抱团成立婚姻介绍所,取个寓意良好的名字;或成立大型相亲网站,为广大适龄未婚男女提供海量选择对象的余地。

但无一例外,婚介所或婚介网充当媒人,通过当事人的委托,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订立合同,在授权范围内将委托人的信息向特定对象兜售,提供机会、报告信息、居中斡旋,以促成委托人之间情感交往或缔结婚约为目的,并收取一定费用而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婚姻介绍符合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如果委托人与婚介所、婚介网产生纠纷,一般由合同法调整,但这种合同在目前《合同法》中没有对应的位置,即学术上所称的“无名合同”。

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极易与居间合同相混淆。婚姻介绍合同与居间合同均是由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机会、报告信息,并居中斡旋。但是,居间合同行为的目的是要促成合同的签订,而恋爱、婚姻关系的形成却不能定性为狭义的合同关系(或契约关系?)。我国《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已经明确把婚姻关系排除在合同法调整范围之外。

综上,笔者认为,有偿的婚姻介绍中,如委托人与婚介产生纠纷并诉诸法院,法院应当按照民事案由规定,将此类案件定性为合同纠纷,并可参照居间合同适用法律。


 

 
责任编辑: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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